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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
来源:胡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2
浏览量:362

【案情分类】: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母亲)与刘某某(父亲)于201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7日生下一子刘某,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刘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直至刘某独立生活为止,刘某的医疗费双方平均承担,教育费凭正式发票父亲承担40%,母亲承担60%。自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刘某抚养费共计42350.55元(有正式发票)。双方离婚后,父亲张某某一直未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故刘某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支付欠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42350.55元;刘某某自2017年5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刘某生活费800元直至刘某独立生活为止;刘某的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刘某某承担40%、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刘某某承担50%。

【律师点评】

胡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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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林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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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林
  • 执业律所:
    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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