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委托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杨某与江某达成口头委托约定,约定江某为他人办理就读于某某音乐学院的相关手续,杨某与2015年5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江某90000元的委托费用。江某未按照约定办理相应事务。杨某多次就退还委托费用事宜与江某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特将江某与其配偶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此口头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江某与张某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律师点评】
胡律师点评:
本案杨某与江某达成的口头协议约定,为他人办理就读于某某音乐学院的相关手续。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机会及平等的受教育权。该约定因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侵犯了社会不特定公众平等的受教育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52、58条的规定,此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江某与张某与2010年3月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杨某与江某的债务发生在江某与张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同时张某也未举证证明上诉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江某与张某应当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法院的判决正确。